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保定市第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3241号之一
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腾飞路288号东湖世纪名座1号楼2001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白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城,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第一医院,住所地保定市百花东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齐峰,该医院院长。
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第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