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郑州歌舞剧院与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05民初29027号
原告:郑州歌舞剧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7602038390。
法定代表人:孙书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段胜亚、张永雷,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设计产业园B座16层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6484382A。
法定代表人:张淑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昱理,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歌舞剧院诉被告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胜亚、张永雷,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昱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郑州市××层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3.2万元,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亦由被告承担。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314619.56元及违约金22240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3.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1%的标准,自2016年10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以上共暂计为537019.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我方租用郑州歌舞剧院南楼3层办公从2009年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从2012年孙书杰院长主持工作开始长期阻挠公司正常经营(1、安排保安阻挡来访车辆,仅此一项就造成公司业务大量流失,公司没有业务,何来资金缴纳房租);散布谣言说被告方倒闭,致使来应聘人员直接离去,我方招不到员工,怎么进行正常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2、2016年开始,因房租问题,原告多次拉闸停电,被告方为能偿还房租向原告提出转租办公场所但被拒绝;3、2016年,我方被多次停电,停水长达7天之久,只好被迫离开,现在尚有近250万的物品(包括装修160万)留在郑州歌舞剧院南楼3楼;4、我方目前的现状是:仅有一套房产被查封,夫妻二人的银行卡被冻结;5、我方愿意将留在郑州歌舞剧院的物品冲抵房租,如果价值经过评估不足以冲抵,被告方愿意偿还剩余资金;6、对于原告诉求的违约金问题,被告方请求不予支持,因为被告方的经营曾受对方严重影响。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纯粹房租清单一份;3、郑州银行电子业务回单16页;4、供用热合同两份;5、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东区供热分公司热费收缴通知单一份;6、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原告将位于郑州市××层(1131.69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做办公使用;租赁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32000元整,物业费每月500元整;双方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原告账号尾号9325,租金每两个月计算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交足租赁期内头两个月租金,以后每次提前半个月预交下两个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缴纳租赁押金3万元,待合同期满后退还被告,被告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整,待合同期满后原告应及时退还被告;水电费每月5号前到院财务室缴纳上月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必须按照合同入住日期按时交付被告所租用的房间,如因原告原因延迟交付使用,则此合同租期顺延,具体顺延日期由原被告双方协议后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签字后,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缴、不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则每天按月租金的1%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并且原告停止对被告提供服务,如逾期30天以上,按被告违约,届时原告可收回房屋。本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拒绝执行本合同内各项条款,被告不得将原告房间转租他人,任何乙方不得以任何接口擅自违反本协议,原被告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赔偿金为本合同协议总金额的10%等。
庭审中,被告称对原告起诉的欠付租金、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314619.56元无异议。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于2016年9月底10月初离开的,双方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签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314619.56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被告自2016年10月5日起,以314619.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违约金,原告诉请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歌舞剧院租金、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314619.56元及违约金(以314619.5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歌舞剧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0元,由原告负担994元,被告负担8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贾 威
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
人民陪审员  牛根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