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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河南斯都特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2202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工人路36号。
代表人***。
被申请人***都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33号写字楼18层东5号。
法定代表人*炎炎。
被申请人*炎炎,女,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葛小青,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1458.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特商贸有限公司、***、葛小青、***、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458.5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