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执保373号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纯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56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