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行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行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6734号
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行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行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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