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1166号
原告:**,男,200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239号阿里云大厦S1号楼303室。
被告: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501室。
被告:山东驿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济钢新村单身宿舍2号楼208室。
被告: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4层437室。
原告**与被告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驿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