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3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中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563422573W。

法定代表人:杨美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娣,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之斌,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北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04953264R。

法定代表人:孙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嶺望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区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0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嶺望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娣、周之斌,黄山区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房后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公司鉴定意见为:26号楼部分内墙未按图纸要求设置构造柱、门洞顶部分过梁不符合设计要求、外墙保温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属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修复方案。原审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却未对修复方案的造价进行鉴定,致使修复费用无法确定。另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鉴定人员在鉴定案涉工程造价前曾参与过案涉工程预算编制工程,依据相关规定应当自行回避,却未回避,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0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7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汪绍平

审判员  陶宝定

审判员  余乃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晓利

书记员江亚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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