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03民初412号
原告: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经济开发区(原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孙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丰收,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家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