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洪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03执3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洪泽,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3执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委托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旅游开发区翡翠居×号楼×号(房地产权证:黄-×××号)的房产。2017年11月23日,李某(男)以922845.00(玖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伍元整)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旅游开发区翡翠居×号楼×号(房地产权证:黄-×××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詹杨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