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03民初8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