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03民初8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