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03财保7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吴某、左某以其位于黄山区【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
二、查封吴某、左某名下位于黄山区【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