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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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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6097号之一
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同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966051732。
法定代表人:焦新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莎,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达路**-1(自主分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0696K。
法定代表人:丁关明。
被告:傅天君,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傅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9元(已减半),保全费3977元,合计9376元,由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戚提
书记员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