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梅霖建设有限公司

***工物资有限公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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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2543号
原告:***工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YA3E3F,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19号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5幢2层9号。
法定代表人:高军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广,浙江墨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浙江墨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9WMY186,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仁,执行董事。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董事长。
被告:浙江梅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0696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达路22号-1(自主分割)。
法定代表人:丁关明,董事。
本院在审理***工物资有限公司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梅霖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工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工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梅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梅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凌诗卉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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