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115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0696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达路22号-1(自主分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