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8515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0696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达路22号-1(自主分割)。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信融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147551X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138-1室。
法定代表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信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