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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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629号之一
原告:顺发能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6668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0696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达路22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顺发能城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顺发能城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顺发能城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发能城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发能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