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祁山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0294A。
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确认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