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代理人:徐献忠,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唯,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祁山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0294A。
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文峰南路原二中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024698987248M。
法定代表人:郑健胜,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3511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