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代理人:徐献忠,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唯,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祁山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0294A。
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文峰南路原二中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024698987248M。
法定代表人:郑健胜,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3511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