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代理人:徐献忠,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唯,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祁山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0294A。
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文峰南路原二中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024698987248M。
法定代表人:郑健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兴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涌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24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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