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贯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众业达电气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贯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7389号之二
原告:众业达电气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6882752H,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8幢303、401、402、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创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贯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2066630N,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紫荆大道77号。
原告众业达电气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贯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众业达电气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业达电气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业达电气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保全费3135元,合计7650元,由原告众业达电气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