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5)屯破字第00001号【屯破(预)字第0000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人及被申请人)---201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5)屯破(预)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枫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1101919-7。法定代表人:杨尚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台义,公司项目
负责人。
申请人:黄山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05543-3。法定代表人:汪前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宇,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208号东方家园11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1501-5。法定代表人:郭旭,董事长。申请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2015年2月11日,本院立案审查。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通知了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债权数额为77,630,373.88元,其中主张优先受偿债权为67,056,517.48元;黄山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债权数额为5,146,346.00元,并对该款主张优先权。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成立,核准登记机关为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郭旭占股权90%、殷树勋占股权10%,郭旭担任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208号东方家园11幢3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6件,执行标的额2.41亿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安徽宝申会计事务所对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审计。安徽宝申会计事务所于2014年11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4月30日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审定数为266,824,224.98元,负债总额审定数为276,228,029.99元,所有者权益总额审定数为-9,403,805.01元。负债总额未包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12号案件中应由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对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190,471,109.00元债务。
本院认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6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2.41亿元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清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亦显示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资债比例已超过100%,以上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偿债状况足以说明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本院因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
申请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程巧云
审判员吴洁宇
代理审判员张怡
二O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冯昱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