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绿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2249号
原告:*十喜,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绿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张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十喜与被告西安绿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喜撤回起诉。
诉讼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十喜承担。
审 判 员 赵 丹
二0二0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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