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绿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和平建材经销部与西安绿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5927号
 
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和平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王和平,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乡XX村XX号XX号。
委托代理人:何俊盈,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绿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和平建材经销部与被告西安绿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和平建材经销部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和平建材经销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高新区和平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和平建材经销部承担。    
 
 
审 判 员  高更生                        
 
二0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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