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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终1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临紫社区三星路22号(公路局宿舍旁)。
法定代表人:鞠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1区704。
法定代表人:周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18、19、20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岸,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向***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2年5月28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诉讼费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聂 敏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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