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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32号 原告:***,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谆(系***兄弟),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08939320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煐(公司律师),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106××××。 被告:**,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问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喻国起,男,199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乐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14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9020150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古蔺县金洲广告公司、愈国起、**、成都乐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义务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52元,减半收取计72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