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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保259号
申请人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260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解除被申请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四***电梯有限公司的车辆查封。
现对本案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解除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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