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81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义市高阳镇贤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晋11民终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高阳镇贤者村村民委员会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80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至付清为止,40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高阳镇贤者村村民委员会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17600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高阳镇贤者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