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5655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永,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74。
法定代表人杨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88元,剩余8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同创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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