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02民初5083号
原告: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忠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陕西佳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原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