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427号
原告:陕西佳艺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74
法定代表人:杨鹤,系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6426L。
法定代表人:徐苏保,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艺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伟圣
人民陪审员 王晓建
人民陪审员 魏岁利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