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6民初211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丹,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栖霞市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4935905031。
住所地:栖霞市文化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莱阳市。
原告**诉被告栖霞市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栖霞市第一中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栖霞市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金额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放在中国**银行银行存款**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