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栖霞市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686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鸿德,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栖霞市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栖霞市,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现住栖霞市。
原告***诉被告栖霞市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栖霞市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从事抹墙工作,被告**又雇佣原告***从事该项工作。2016年7月6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栖霞市建筑工地抹墙时,从工作台跌落受伤,受伤后被送往烟台中心医院检查花费446元,该款由被告**支付,当天晚上10时许,原告被转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23107.46元;2016年10月8日原告在该院取钢板行二次手术,住院4天花费3982.28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伤致右锁骨骨折及后遗症状未达伤残程度,不构成伤残。伤后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1人护理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0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于2018年12月19日付给原告(已清)。
二、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冯效琳
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
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