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某某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91财保23号
申请人牛计章。
被申请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牛计章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512004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51200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牛计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51200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512004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