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4执1051号之一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1)甘0104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4057元、逾期支付利息95490.8元,以上共计12295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全部履行完毕;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车辆、证券、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兰州市第六十四中学享有到期债权,已依法给兰州市第六十四中学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均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