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1民初3437号
原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17号华星世纪大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兰溪市上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公滩。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上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方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