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1民初1729号
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0441。
法定代表人蒋鹏,男,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樊盛海,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209098XT。
法定代表人岳晓莉,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粟志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