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捷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市紫微茶叶有限公司与西安捷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3民初154号
原告:黄山市紫微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捷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黄山市紫微茶叶有限公司与西安捷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黄山市紫微茶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山市紫微茶叶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紫微茶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计653元,由黄山市紫微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