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丰宏骏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1697号
原告:信***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博大新城10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343180429J。
法定代表人:曾四妹,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生,系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13号达芬奇国际中心10栋20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99357。
法定代表人:潘世昌,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信***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另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原告信***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