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2448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99357。
法定代表人:潘世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谢宝东,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宝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73.62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328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凯文
审 判 员  覃丽珍
人民陪审员  陈杰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钟 敏
书 记 员  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