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385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生,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昌,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