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94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泉,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康市。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3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世昌。
被告江西瑞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潘世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