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66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99357。

法定代表人:潘世昌,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XREQ98。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亚美,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