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66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99357。
法定代表人:潘世昌,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XREQ98。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亚美,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