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鑫祥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607号 原告:佛山市鑫祥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定于2023年3月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鑫祥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7.5元,减半收取计468.75元,财产保全费475元(佛山市鑫祥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鑫祥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