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783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龙南恒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镇金水街渥江东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M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三江乡***崇山下18号,身份证号:362122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南恒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783民初29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