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磐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磐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安磐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北天门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系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泰安磐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磐然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一)二审判决认定“磐然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受聘于德图公司之前与德图公司存在联系,亦不能证明***、***与德图公司之间存在联系”是错误的。事实上,***、***和***与德图公司存在着密切联系,甚至是德图公司的隐名股东,将磐然公司的客户名单和业务信息泄露给德图公司。1.磐然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13年6月3日形式上受聘于德图公司之前与德图公司确实已存在联系,大大早于她在2013年6月3日形式上受聘于德图公司。证据如下:一是磐然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代表德图公司签收的送货单原件;二是2013年3月20日大图公司给德图公司开具的购货发票存根;三是证人李某一审庭审时的证言;四是李某与***的通话录音;五是德图公司的大股东***系***的外甥女,其母***系***的姐姐。2.磐然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和***与德图公司的成立以及德图公司开展的业务存在联系。一是证人李某与***的通话录音。二是李某与***的谈话录音。上述证据证明,德图公司申请注册时的股东***是顶名股东,而***、***和***是实际上的股东,三人在2011年9月29日德图公司成立之时就与德图公司存在联系,并且从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27日就已经与磐然公司的客户发生了数百万元的销售业务。(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以“***、***、***对电话录音的内容不认可及证人李某所在公司与磐然公司有业务关系”为由,对磐然公司提交的李某的证人证言和录音证据不予采信属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中,***、***、***对李某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是认可的,而且上述录音不存在疑点。二审法院不应仅凭证人李某所在的公司与磐然公司有业务关系即判定其证言与磐然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从而否认其证据效力。而且除了录音证据,磐然提交的送货单、合同等证据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二审法院未按照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通常判断模式“接触﹢相似或实质相似-无合法来源”来审理本案。***、***和***曾经作为磐然公司负责销售的员工,接触了磐然公司的客户名单和业务信息。其在德图公司成立之时就与德图公司建立密切关系,将其在磐然公司所接触的客户名单和业务信息先后多次泄露给德图公司。这些客户名单和业务信息与磐然公司的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而且德图公司相关的客户名单和业务信息是没有合法来源的。德图公司自2011年9月29日注册成立到2012年9月27日,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就做了几百万的销售业务,其客户名单和业务信息不是从磐然公司带来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对此,关于客户名单和业务信息的来源的举证责任理应由德图公司等侵权人来举证。二审法院却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侵权人磐然公司承担,显属程序不当。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磐然公司的再审请求。3.二审判决先是认定磐然公司主张保护的上述17家客户名单不仅包括联系方式信息,还包括意向产品以及交易合同中的价格等深度信息。虽然德图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磐然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均可在互联网上查询到,但通过公有领域获得的信息与磐然公司的客户名单信息并不相同,且通过公有领域亦无法查询到意向产品、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故该17家客户名单信息符合“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不容易获得”的特征,具有秘密性。但后又认定上述17家公司中有16家公司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互联网查找到,并可与公司取得联系。因此,二审判决认为不能得出德图公司与该17家公司交易即侵害磐然公司商业秘密的唯一结论,明显自相矛盾。4.二审判决认定磐然公司未与新乡平原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交易明显错误。新乡平原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是军工企业,对外有几个名称,其中平原机器厂(新乡)是其税务登记名称。5.二审判决认定德图公司与上述17家公司发生交易的时间均在***入职德图公司以前,但又认定与其中的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时间是2013年8月29日,该时间明显晚于***2013年6月3日入职德图公司时间。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判令支持磐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德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德图公司和***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磐然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下列问题:(一)没有查清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深度意向产品、价格信息等;(二)认定事实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磐然公司主张保护的17家客户名单包括联系方式信息和意向产品以及交易合同中的价格等深度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又认定17家公司中有16家公司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互联网查找到,不能得出德图公司与该17家公司交易即侵害磐然公司商业秘密的结论。而且,德图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通过互联网能够查询到23家客户信息情况,也无法证明2012年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信息同样可以查询到。(三)二审法院以李某等人是利害关系人为由不采纳其证人证言以及录音证据明显不当。一是因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生过业务往来的人最了解情况,最有可能成为利害关系人;二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录音证据是否采纳的标准采取利益平衡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明显不属于上述情形。(四)磐然公司于2006年3月1日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司员工从离开公司之日起三年内定为保密期,离职员工在保密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工作。保密期内,公司向离职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保密费。2011年3月和2012年,磐然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涉及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了相同的内容,即解除合同保密费的发放按每年500元至2000元不等,员工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中根据工资数额的不同包含不同的保密费。***等三人离开磐然公司到德图公司工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磐然公司相竞争的工作,而且没有超过3年,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二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认定,明显不当。(五)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磐然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德图公司与其客户发生业务往来,不能证明德图公司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亦不能证明***、***、***与德图公司上述行为有关联关系。根据商业秘密侵权判定原则即“接触+相似或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被诉侵权人,而不在权利人,二审法院上述认定明显不当。 综上,磐然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