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执2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65672-5。
法定代表人马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立飞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上板城镇御甲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5548397-9。
法定代表人李桐瑞,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三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立飞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民终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立飞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33.00元,缴纳执行费22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18年10月16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二、2018年10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三、2018年10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8年11月13日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告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住所地、真实的联系方式、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相关证据,如不能向本院提供,造成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也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案件予以做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五、2018年12月4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六、2018年12月21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七、2018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2018年12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立飞焦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汽车。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立飞焦化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民终1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恩伟
审 判 员 范海泉
人民陪审员 马彦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