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205执1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武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川县定江镇***委大丰东村D3#D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69535001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武峰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20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武峰塑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有银行存款516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
车辆登记情况为:有车牌号为桂CE××**、湘K2××**共两辆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135424.8元,未执行金额为1130262.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武峰塑料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武峰塑料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岑 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