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18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1栋9、11、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仁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驳回川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川建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既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又支持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商事审判实务问答》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问题争议的处理,应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时适用。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承担约定之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利息的,应当从其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本案中,双方对逾期支付工程款事宜仅约定了违约金,并未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改判驳回川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川建公司辩称,1.复仁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未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的情况下,请求二审法院直接判决驳回川建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实属复仁公司的答辩请求,等于要求二审法院履行一审法院审判职责,明显超出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及权限。2.复仁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明显混淆利息及违约金的法律特性,且适用法律依据明显不当。原判同时支持利息和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无需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系双方合同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二者法律依据和特性明显不同,可以同时主张一并支持。 川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复仁公司支付川建公司勘察费1220873.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20873.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日为29911.39元;2.判决复仁公司支付川建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20873.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暂计至2022年9月1日为145283.89元;3.判决复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复仁公司承建汉源县“汉源***韵、富林记忆建设项目”工程后,于2021年7月15日与川建公司签订了《***韵三期一标段(1号地块)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载明:发包人复仁公司,勘察人川建公司。1.1工程名称***韵三期一标段(1号地块)。1.2工程建设地点雅安市汉源县滨湖路。1.5承接方式单价包干。1.6预计勘察工作量1#地块预计布置钻孔117个,钻探深度29-57m,预计总进尺4948.62m。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21年7月28日开工,2021年8月16日完成野外施工,2021年8月25日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4.2.1本工程按综合单价和勘察成果资料完成的工作量计取费用,综合单价及暂定总价表载明,钻孔个数117个,钻孔深度27-47m/孔,预计总进尺4948.62m,单价238元/m,钻孔方式植物胶回旋钻。预计总价1177771.56元。4.2.2本工程勘察费暂定含税总价为1177771.56元,税率6%,不含税合计1111105.25元,合同总价以最终双方确认的结算价格为准。付款方式(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供足额正规增值税发票,见票付款):第一次付款本合同工程量形象进度完成100%并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10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工程勘察费结算价的97%;第二次付款在本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6.5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川建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进场勘察,于2021年8月25日竣工。2021年12月26日,四川同兴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审定***韵三期一标段(1号地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金额为1258632.06元。2021年12月29日,复仁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表上**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复仁公司应在10日内即2022年1月8日前向川建公司支付至工程勘察费结算价的97%即1220873.09元。2022年1月26日,川建公司***公司开具了合计金额为1220873.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复仁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川建公司催收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述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复仁公司与川建公司之间签订的《***韵三期一标段(1号地块)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川建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勘察,勘察结束后经四川同兴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工程款为1258632.06元,川建公司与复仁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表中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10天内,复仁公司应向川建公司支付至工程勘察费结算价的97%即1220873.09元(1258632.06元×97%),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2年1月8日前支付,***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向川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故对川建公司请求判令复仁公司向其支付勘察费1220873.09元及以1220873.09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逾期付款之日根据查明情况确定为2022年1月9日。对川建公司请求复仁公司支付以1220873.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不同,不属于重复计算,故对川建公司要求复仁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川建公司勘察费1220873.09元,并支付以1220873.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以1220873.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8元,保全费5000元,均***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复仁公司与川建公司签订的《***韵项目13#地块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复仁公司、川建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复仁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在《工程结算审定书》、《工程结算审核表》上**确认与川建公司完成了结算,审核本案工程款为1258632.06元,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10天内,复仁公司应向川建公司支付至工程勘察费结算价的97%即1220873.09元。2022年1月26日,川建公司***公司开具了合计金额为1220873.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韵项目13#地块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供足额正规增值税发票,见票付款),复仁公司即负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韵项目13#地块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复仁公司未按《***韵项目13#地块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川建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勘察费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取得,属于法定孳息。综上,违约金、勘察费利息的依据不同且性质不同。复仁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94元,由上诉人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邓 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