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充中南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中南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36号1**1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1栋9、11、1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充中南锦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号天来酒店10幢12楼6号。 上诉人南充中南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充中南锦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3)川1303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充中南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充中南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