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5665号
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1栋9、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1732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韶山路五段109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3784699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8月6日,住址: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受理立案为(2023)川0681诉前调3572号,后转立为本案。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